时间:2022-03-14 10:53
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在土地改革时期提出的。1931年“左”倾教条主义者上台后,在土地革命中执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规定“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法律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第3条规定:“中国富农性质是兼地主或高利贷者,对于他们的土地应该没收。富农在被没收土地后,如果用自己劳动耕种这些土地,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
“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对革命事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首先,把地主逼上绝路,富农也无出路。致使地主富农大批逃跑,进行报复破坏,有的给白匪军通消息、带路打先锋,为害甚大。
其次,搅乱了阶级阵线,人人自危。在江西兴国等地出现了“凡是放过债的都是富农”,将富裕中农打成富农。
第三,严重挫伤了广大群众的劳动积极性,破坏了生产。导致了大量荒田,加上自然灾害和白匪军的摧残,使许多地方收成不好、粮食短缺,苏区经济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