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08:59
1.太姥山 位于福鼎市境内东海之滨
2.白水洋鸳鸯溪 位于屏南县境内
3.鲤鱼溪 位于周宁县浦源村
4.福安白云山 位于福安市西北部
5.支提山 位于宁德市西北50公里处
6.九龙漈风景名胜区 位于周宁县东南13公里处
7.福安廉村 位于穆阳溪西岸
8.古田翠屏湖 位于县城东郊,距城关3公里
9.东狮山 位于柘荣县城东2公里处
10.九鲤溪瀑景区,属于太姥山五大景区之一
宁德主要有“海上仙都”福鼎太姥山、屏南鸳鸯溪、“华东第一瀑”周宁九龙祭瀑布群、“十里水街”屏南白水洋、古田翠屏湖、柘荣东狮山、蕉城支提山等景点 这里地处丘陵地带,依山傍海,既有沿海平原,也有千米高峰。境内水道纵横,海岸线绵长曲折,构成了丰富的旅游资源。
主要有国家级风景区“海上仙都”福鼎太姥山、屏南鸳鸯溪、“华东第一瀑”周宁九龙祭瀑布群、“十里水街”屏南白水洋、古田翠屏湖、柘荣东狮山、蕉城支提山、南祭山等名山秀水和“海上天湖”蕉城三都澳、霞浦下浒海滩、福鼎嵛山岛、福安白马门等滨海风光。 太姥山 太姥山位于福建省福鼎市正南。挺立于东海之滨,三面临海,一面背山。北望雁荡山,西眺武夷山,三者成鼎足之势。
相传尧时老母种兰于山中,逢道士而羽化仙去,故名“太母”,后又改称“太姥”。闽人称太姥、武夷为“双绝”,浙人视太姥、雁荡为“昆仲”。
峰岭层叠,怪石嵯峨,处处是景,步换景异。
古人有诗赞之:“太姥无俗石,个个皆神工,随人意所识,万象在胸中。”峦岭交错,谷深壁陡,洞穴遍布,云雾缭绕。山上多奇花异树,如空谷兰、云雾草、感触树、相思林、五色杜鹃、绿雪芽茶等,更为山景增色不少。
而东望大海,蓝天与碧海共妍,岛礁同港湾并美,使人更深刻地领会“山增海阔,海添山雄”的意境。
门票:100元 交通:客车在温州新南站乘直达太姥山的班车,2个半小时就可以到;福州在福州北站乘直达太姥山班车,1小时20分就可以到(目前只发2班车,一定要在福州当地买回程票):上海沪太路长途车站每日13:00有车至太姥山;宁德市区和福鼎市内都有专线旅游车可达景区。 白水洋 白水洋又名仙耙溪,般是指位于福建屏南的景区。是福建的八大景区之一。白水洋因其奇特的地质地貌现象而被誉为“天下绝景,宇宙之谜”,国家副总理吴仪游玩白水洋后题“奇特景观”。白水洋地质公园还拥有全球唯一的鸳鸯猕猴自然保护区。
门票:旺季80元,淡季50元。
交通:屏南白水洋自驾车路线: (福州---福建屏南)福州-连江-宁德漳湾” 出口下高速后往右直行一段路会看到白水洋风景区指示牌,再往右走是一段10来公里左右的公路,接着一直往屏南方向开,这是一条比较好开的宁屏二级路,车不多路况还不错。 三都澳 位于宁德市东南面30公里处,又称三沙湾,是宁德、福安、霞浦、罗源四市县壤环的海漕,被称为闽东沿海的“出入门户”和“五邑咽喉”。三都澳岛屿连缀、水深波平,50万吨巨轮可以随时进港作业,是一个天然良港。
郭沫若先生曾题诗赞道:“良港三都举世无,水深湾阔似天潮”;著名科学家钱伟长也曾写过“群山抱三都,风达六级浪不兴;荷叶守澳口,水深百米港尽良”的词句。
门票:45元 交通:福州汽车南站和福州汽车北站每天每隔40分钟有一趟客车到仙游,游客再从仙游转车约20多分钟。 鸳鸯溪 鸳鸯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位于屏南县东北部,是我国目前唯一的鸳鸯鸟保护区。 鸳鸯溪长14公里,附近山深林密,幽静而清净,是鸳鸯栖息的好地方。每年秋季有数百上千只鸳鸯从北方飞来越冬,使这一带溪流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发现鸳鸯,故屏南有“鸳鸯之乡”之美誉。 门票:60元 交通:从屏南县城到鸳鸯溪约1个时,均为山路,因而如果没有驾驶山路的经验,建议不要选择自驾游。 支提山 支提山位于宁德市城西北50公里,南距福州市127公里。“支提”为梵文“聚集福德”之意,《华严经》载有“不到支提枉为僧”之言,故天下地云游僧侣,多上山去朝拜。唐天宝六年,册封天下名山时,将霍童山列为三十六洞天之一。而处于支提山西的支提寺,是整个霍童山的中心,也是观赏支提山胜景的中心。 门票:30元
锂矿资源丰富,锂电产业上下游配套好。江西锂电池厂家现在有宁德时代,比亚迪,赣锋锂业,国轩高科等在江西设点办厂。江西有全球最大的锂云母矿,开采量占世界70%以上。打出“亚洲锂都”口号的江西宜春,现已探明可利用氧化锂储量258万吨,占全国锂资源的23.8%;探明的可开采氧化锂储量为110万吨,占全国的31%,世界的12%。全世界最大的锂云母矿就位于宜春,资源量折合碳酸锂当量636万吨。由于资源丰富,上下游配套又好,所以江西的锂电池厂家,特别是大厂家云集。
自秦汉至南宋末年,汉人因征战,避难等原因,几次大规模从中原入闽,带来了中原文化,包括习俗和当时的汉语,并不断同化闽越人,汉语与古闽越语交融形成了闽南方言,漳州和泉州是语言学范畴内所指的各种闽南方言的发源地。闽南语分部在福建南部,台湾,广东东部的潮汕地区,海南岛,闽西龙岩市区与漳平一带,闽东宁德市的福鼎一带,浙江南部苍南,平阳,洞头部分地区以及东南亚一些国家和地区。
明末清初时期,有大量的闽南人(主要是龙溪,海澄,漳浦,安溪,惠安等地)迁徙到浙南的苍南,平阳,玉环,洞头一带以及福建东北部的福鼎,霞浦一带。
1.山海城,爱心家。
2.古堡梦,山海情。
3.山海情,宁德行。
4.山海情,三门行。
5.山海情,日照行。
6.山海情,烟台行。
7.山海韵,烟台情。
8.山海醉忆是烟台。
9.天恩赐,山海情。
10.山海画廊神仙故乡。
11.山海之约,心动之旅。
12.山海龙湾,生态堡滩。
13.心怀热爱,奔赴山海。
14.吞吐山海,不惧沉浮。
第十一届宁德世界地质公园文化旅游节将于2021年11月18日在福鼎市举办,11月10日,市太姥山管委会书记曾庆贵一行到前岐调研马灯展演节目的彩排情况,镇党委宣传委员郑飞燕陪同调研。
曾庆贵指出,前岐《马灯舞》历史悠久,作为列入第四批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技艺。要继续加强对《马灯舞》的保护与传承,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传统文化。还要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让《马灯舞》走出去。
是廉村
它在闽东的古村落名声很大,宁德地区最早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廉村是一座古城堡,一边临着廉溪。别看今天的廉溪小小很不起眼的,历史上的廉溪曾经是河床深溪流阔的内陆港,可以直通大海。沿着铺着鹅卵石的道路走出城门直抵码头。
廉村本来不叫廉村,它的名字是皇帝所赐,这个故事还得说到唐朝福建第一个进士薛令之。唐神龙二年,薛令之文破八闽之荒,考中进士,以后还任太子的老师。后来太子成为了肃宗皇帝,为了感激他的老师,把薛令之出生的村子赐名廉村。后来这个薛令之还成为开发厦门“南陈北薛”的人物,死后葬于禾山。如今廉村的明月祠就是供奉着他的塑像,在当地学生都会来这里祈求学业有成。廉村后来出了33个进士,出现过一门五进士的佳话,是福安著名的进士村。廉村保存最好的除了古城堡,就是那脚下鹅卵石铺成的街巷,。整个村子以三条古官道为主,小巷辅之成四通八达的巷道。
答:首先,预防为主。与其他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不同的是,宁德时代做的是预防问题的发生。CATL售后部一位负责人说:“我们的服务口号是用心服务、E路领先。”宁德时代销售后的产品有6个月的上线跟进服务保障,技术人员会现场跟进,协助客户完成电池的安装、使用、投产等服务。一旦发现安装、使用各环节上的问题,就会及时提供专业性的建议,做到站在客户的角度预防问题,而不是出现问题了再去解决,提高整体效率,体现了CATL的核心思想,“与客户之间成为合作伙伴”。
二是、提高响应速度。 宁德时代的服务网络遍布全国近300个城市,覆盖区域广。这样一来就能为客户就近提供售后服务,上门服务时间可以在5到12小时之间。
在故障发生的第一时间就能赶到现场,先服务后定责,维修更换常用备件12小时到位,非常用备件72小时到位,大大缩短了等待更换配件的时间。
三是售后团代专业能力强。宁德时代有一只由开发工程师轮岗负责的售后团队,高专业程度的队伍能够确保技术故障能得到快速处理,省去疑难故障维修中间环节。“本着一般故障8小时解决,疑难问题72小时解决”。
福建人的性格就是敢于冒险,爱拼敢拼。那首风靡全国、家喻户晓的闽南歌曲《爱拼才会赢》的歌曲将福建人的敢于冒险、吃苦耐劳、敢拼敢闯、脚踏实地、开拓进取的群体性格特征体现得淋漓尽致。
在福建,有一句很流行的话:“不当老板不算好男。”最引人瞩目的是改革开放后在福建省泉州、石狮、晋江等地崛起的当代新闽商,他们敢于开拓、敢闯、敢冒险的精神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由于受地理环境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福建人的性格很难一言以蔽之,不同区域形成了不同的性格特点。
福州人大度包容、亲善合群、重情感恩。晋江、石狮一带的人,不仅敢冒险,还善于经商,有敏锐的商业头脑,有着强烈的竞争意识,且目光远大,所以泉南商人中成大富翁的远远比其他几个区域商人多。
闽北人安贫乐道,闽东人求稳怕乱,闽西人重宗内聚,而闽南人则讲究“过番”、“出洋”,到外面闯世界。
从人文素质和商业精神的角度看,闽南人是最优秀的一群。“出海从商”是闽南人的最佳职业选择,从小耳闻目睹的情景就是祖辈父辈外出经商,所受到的教育就是“商中自有黄金屋,商中自有颜如玉”。
不仅闽南,其他沿海地区如福州的福清、长乐等地,自古以来就崇尚“出洋”。几十年来到美国的福建人多经营餐馆、装修、贸易和超市等,他们靠着辛勤劳作,小有积蓄后购地买房,扩张生意,连当地主流社会都对他们刮目相看。
福建人为什么漂泊异乡?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他们强烈地渴望财富。他们不甘于贫穷,既然没有更多的土地让他们耕耘,只好出去闯一闯了。
“拼”和“赢”两个字,十分形象贴切地刻画了福建人的冒险精神。为了寻求出路,福建人自古以来就养成了漂泊异乡的习惯,或北上考试做官或南下经商、或东进移民台湾和日本,向国内外输送了很多人才,以至在全国乃至世界各地都活跃着福建人的身影。
福建人遍布世界各地,福建的海外华侨最多。背井离乡谋发展是福建人的传统与习惯。福建籍的华侨遍布全世界160多个国家、地区,共有一千多万人,成为中国著名的侨乡。
福建人不怕没文化,就怕没眼光;不怕没经验,就怕没胆量;不怕没本钱,就怕没行动。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只要敢想敢干,一切皆有可能。
他们用自己的实干创出了晋江的“中国鞋都”、德化的“中国瓷都”、安溪的“中国茶都”、石狮的“中国服装之都”、南安的“中国建之都”等等。
在闽南,你可以经常看到,20出头的小伙子有条不紊地管理着一个几百人甚至上万人的企业。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闽商身上长期压抑的潜在商质得以淋漓尽致地发挥,他们在诠释自古以来“尚商善贾,敢拼爱赢”的传统商质的同时,也在打造着现代闽商在延续传统的基础上升华后的闽商特质。
正是闽商的这种特质加之以天时、地利、人和,使其成为当今中国商界中最为优秀、最具代表性的团体之一。
福建人四海为家打天下,他们勤劳务实、艰苦奋斗、不畏艰险、迎难而上,依靠过人的胆量和勤劳的双手闯荡天下、赢得天下。
福建傍海,大海给了福建人剽悍的体魄,强悍的心志。对于风险,福建商人不但不回避,反而喜欢迎难而上。他们常说的话是:“爱拼才会赢”、“富贵险中求”。
为了能够得到利益,他们敢于跟所有对手甚至跟官府进行火拼,从血泊中捞起那光闪闪的金子。
一位福建的企业家对我说,一个人若想成就一番事业,或取得卓越的成功,就必须把自己从胆怯和懦弱的思想中解救出来,具备独立自主、敢于冒险的精神。
有人说人生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冒险,整个生命就是一场冒险,走得最远的人常是愿意去冒险的人。”事实上,冒险不止是一种勇气和魄力,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不论最终的结果是成功还是失败,你从没停止奋斗和拼搏,这种精神是弥足珍贵的。
福建人的成功告诉我们,风险与机遇并存,风险与成功同在。如果你想获取财富,赢得成功,最大的秘诀就在于敢于冒险。冒险不是成功的唯一保证,但不冒险绝对与成功无缘。冒险有可能让你倾家荡产、穷困潦倒,但强者还是愿意去尝试。
《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7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公共交通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鼓励支持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鼓励和提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地下人行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市容维护由管理者负责;
(二)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商贸等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公路、铁路等区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三)河道、湖泊、池塘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者负责;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已收储的土地,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搭建、堆放、设摊、停车、张贴、涂写、刻画、吊挂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等现象;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他人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构)筑物外形保持完好、整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建(构)筑物外立面;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阳台、护栏、防盗窗(门)、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
(三)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和屋顶,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出现破残、污损,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清洗和整修。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门店美观、整洁:
(一)店内应当设置垃圾分类收容器,不得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
(二)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三)不得在店外置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修复、更换、补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开启、移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不得损坏、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清除管、线、箱、杆架等废弃物。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绿地、桥梁、隧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摊位或者流动摊点;
(二)施工作业、搭建设施,堆放物料;
(三)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
(四)举办商业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绿地、桥梁、隧道、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道、清疏沟渠、打围作业、装卸物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及时清除有关构筑物、渣土、淤泥、污物等,保障正常通行,保持路面清洁。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交通通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早市、夜市、便民摊点等,其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区域、时段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
产生油污、污水的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采取铺设防渗漏垫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污染地面。
第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公共场所的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 运输和装卸煤炭、矿石、砂石、土方、灰浆、渣土、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在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泄漏、遗撒。造成物料泄漏、遗撒的,运输者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装饰、清洗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供水、排水等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油、污水外流,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作业。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街道、住宅区等区域定点设置公共招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招牌、指示牌的设置、管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标准及相关的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立面、市政环卫设施、桥梁、护栏、电(灯)杆、树木、路面、围挡及其他设施或者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设置宣传品、标语。
擅自张贴、刻画、涂写、喷涂的宣传品,标有通信方式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通知有关通信运营商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由其根据服务协议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标志性建筑、主要街道两侧建筑、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广场、公园等,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并按照规定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出现损坏的,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有序投放车辆,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停车围栏等措施规范停放秩序,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
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应依法规范、文明用车,在划定区域停放车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涉及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布局的,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已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不得阻挠建设。
第二十六条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房等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设施所在地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城市沿街道路两侧、商业区、居住区、广场以及其他人流密集地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旅游景点、商场、机场、车站、港口以及文化、体育、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设置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免费对外开放,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拆除、迁移、改建、闲置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确因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玻璃瓶(渣)、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三)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五)随地倾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六)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
(七)随地焚烧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饲养宠物和信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安全和生活安宁。
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饲养者或者携带者应当立即自行清除。
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束犬链牵领,携大型犬出户时还应当为大型犬佩戴嘴套。
第三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或者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处理,做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封闭围挡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水污染环境。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自行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无法按规定运送、投放的,应当委托纳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控平台企业名录的运输企业有偿清理运送。
第三十四条 化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发现堵塞、外溢的,权属单位、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疏通、清除。
权属单位、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没有能力疏通、清除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疏通、清除。
第三十五条 废品收购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收购场所干净整洁,并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废品散落影响周围环境。
第三十六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制度,保持经营场所干净、整洁、卫生,场内无乱扔垃圾,无积存的污渍污水,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无乱堆放杂物。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当地爱国卫生组织的统一安排,定期开展蚊子、苍蝇、老鼠、蟑螂消杀及孳生地清除活动。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种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应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和常态化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涉嫌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
(二)询问涉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四)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就监管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五)责令有关责任人停止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的管护义务;
(六)依法查封、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对其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和屋顶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影响门店美观、整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损坏或擅自开启、移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损坏、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盗窃、非法销售或者收购井盖、沟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未及时清除管、线、箱、杆架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公共场所的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运输和装卸煤炭、矿石、砂石、土方、灰浆、渣土、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防止物料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立面、市政环卫设施、桥梁、护栏、电(灯)杆、树木、路面、围挡及其他设施或者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设置宣传品、标语,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或者清理;拒不清除或者清理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运营企业未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投放车辆,未采取电子停车围栏等措施规范停放秩序,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所有物,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安全和生活安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饲养者或者携带者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由成年人束犬链牵领,或者携大型犬出户时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者或者携带者处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废品收购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造成废品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妨碍、阻挠其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