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17 01:37
取暖费最后期限是不得超过供热周期开始时,如当地供热开始时间为11月1日,则最晚需要在11月1日之前进行缴纳。逾期未缴纳供热公司有权关闭暖气。
用户逾期未交纳取暖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在七日内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中止为其供热。
收费方式,在行政规定中规定或供暖合同中约定,可以一次按取暖周期收齐,也可以分段收取,应考虑到用户的承受能力。
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质量,用户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对于达不到供热规定的基本温度(黑龙江为室内温度18℃)的应按比例少收费或返还一定比例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