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10:07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 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森林公园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
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八条
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相应的省级或者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成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林业部备案。
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未经林业部批准,不得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变更为非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二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森林公园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AR/VR技术对于景区突破时空限制的影响、数字技术与文化的MR游戏项目结合、如何为旅游业增强视觉体验、怎么用AI科技把文旅承载的内容更良好地传播等热门话题,反映了AI与文旅融合是发展新趋势,AR+文旅的模式正逐渐成为增强文化活力,推动旅游发展的有力抓手。有利于促进旅游业发展。
1、山地型指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适于开展科考、登山、探险、攀岩、观光、漂流、滑雪等活动。
2、森林型指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大面积竹林(竹海)等区域。适于开展科考、野营、度假、温泉、疗养、科普、徒步等活动。
3、草原型指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草甸类型。适于开展体育娱乐、民族风情活动等。
4、湿地型指以水生和陆栖生物及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湿地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主要指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也包括江河出海口。适于开展科考、观鸟、垂钓、水面活动等。
5、海洋型指以海洋、海岸生物与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包括海滨、海岛。适于开展海洋度假、海上运动、潜水观光活动等。
游客行为管理措施一些游客在景区游览过程中表现出一些不文明行为,不仅对景区资源造成破坏,而且还人人影响了其他游客的旅游体验。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要表现为两大类:一类是游客在景区游览过程中随意丢弃各种废弃物的行为,如随乎乱扔废纸、果皮、饮料瓶、塑料袋、烟头等垃圾,随地叶痰、随地便溺等;另一类是游客在游览过程中不遵守旅游景区的有关游览规定的违章活动行为,如乱攀乱爬,乱涂乱刻乱画,越位游览,违章拍照,违章采集,违章野炊、露营,随意给动物喂食,袭击动物、捕杀动物等针对游客的此类不文明行为要进行必要的约束。
①游客教育管理方式在游客进入景区之前,景区应通过各种方式对游客进行资源保护的教育,如在景区门票上对重点保护的旅游资源进行介绍,写明游客参观游览景区的注意事项,在异游讲解过程中对游客进行资源保护教育等等。通过这些方式,使游客对十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如何保护资源有个较好的认识,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游客对资源的破坏,尤其是会人人减少游客所造成的无意识破坏。
②行为小范管理方式景区的员工应该通过自己的言行为旅游者起到示范作用,文明礼貌,不乱扔垃圾,不破坏景区的文物及自然旅游资源,为旅游者起到一定的表率作用。黄山环卫人员就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告诉了旅游者应该保护环境。黄山之所以卫生保洁好,除了到处都是石砌的垃圾箱外,黄山的环卫人员总是不辞辛劳、默默无闻的跟在游客身后,检拾游客丢下的垃圾。为了检拾游客丢下悬崖、山谷中的包装袋等废弃物,黄山的环卫工人再悬崖上打了130多个吊环,用绳子吊着在悬崖间检拾游客丢下的垃圾,看到这样的情景,还有准会忍心乱扔乱丢呢?这样的行为示范无疑会对游客产生巨人的心灵震撼,促使他们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保护环境。现在,很多景区在游客管理方而仍然做的不够好,各个景区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游客管理方式,多种方式结合,并且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和创新,为我国景区游客管理开辟出一条切实可行的新路,以实现我国旅游景区更好更快的发展。
风景名胜用地在二调和三调中都属于建设用地。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在旅游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强风景名胜区内土地的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对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风景区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生态旅游管理是指以生态学思想为指导,对自然风景区或其他风景区的生态旅游线路,实行以生态系统保护为目标的管理决策过程。生态旅游管理的目的是在向旅游者提供满意的生态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同时,长时期地维护旅游区的生物多样性、生态整体性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和美学价值,维护旅游区的生态系统不受旅游业及其相关活动的过度干扰和人为破坏。由于生态系统是生物要素和环境要素在特定空间的组合,所以,生态旅游管理的实质就是对环境要素和与其相适应的生物要素进行有效管理。
一般的旅游景区都有个所谓的景区管理委员会,是属于国企事业单位的。小的景区可能就直接包给民企经营了·建设者,这个一般如果有的话,都会是招投标的企业建设的。
景区免费开放,我们还是先围绕景区这个主体,景区的经营模式分为私有和公有(政府单位所有,如园林局)
先拿公有来说吧,开发景区无论公司都是一笔非常巨大的投入,包括景区运维,管理费用,人员工资,财政有支出就需要有收入,当景区运行多年,盈利达到投入时,公有制景区或当地市政府为普惠市民会将景区开放。当然如果当地政府财政盈余,不在乎景区哪点儿投资一开始就会开放。开放的最直接好处就是带来了人气,普惠了市民,给周边商家带来了生意。间接的好处,由于人气增加会给景区附近的商铺、住宅楼带来升值,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对于民营景区,景区投入巨大资金初建好后,景区为了拉动人气,会免费开放一段时间,吸引游客和商家入驻。后期景区相关项目建设完善了,会对景区内部个别景点收费。
举个例子,平遥古城。平遥古城是开放式景区,景区中的核心景点是收费的(比如县衙署),这么知名的5A景区为什么免费呢?因为景区的主要收入来源不是靠个别景点收费,而是商家入驻费和租金,这么人流量爆棚的地方。商家当然趋之若鹜挤破头皮进去。
再举个例子,古滇精品湿地(之前我们公司为他们提供智慧化建设的),他隶属于诺仕达集团,该集团再昆明滇池南部建了湿地公园、博物馆、欢乐世界、温泉山庄、养老小镇、商业住宅楼。前期,古滇精品湿地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游客也很多,那么景区投入这么多为什么免费呢?不绕弯子就是为了商业住宅和养老小镇温泉山庄等项目,18年初的时候很多来自东北、河南、广东的人过来买房子。当现在入住率差不多了,现在便开始收费了,当然他们对购买商业住宅的人还是免费的。
对于大型山水景区,那肯定是无法免费的,首先景区建设,少则上千万,多则上亿十几亿都有,每年运行费用都要上千万甚至上亿计算。这样的项目是当地政府财政无法长期支撑起的,政府财政还要考虑教育、养老、保险、交通等市政支出,财政长期赤字也不是健康的表现,时间久了政府就破产了,公共服务就会停摆。所以我们不能一味的要求免费。景区如果长期不能自负盈亏或者盈利,那景区面临的就是倒闭风险,一味免费,那景区就会减少开支,裁员、停止运维能各项管理工作。长此以往景区设备老旧,道路破损,通信消失,厕所停运,景点破损。试想一下这样的华山谁还回去?再过几十年真的就回归大自然变成原始森林了。
景区无论是免费还是收费,都要以可持续运营为基础,当景区都不存在了,也就没有收费和免费一说了。
常见的旅游类型有:1、按照基本属性分:地文景观类、人文景观类、宗教文化类、城乡风貌类、人工造景类、饮食购物类;2、按照旅游内容分:游览鉴赏类、知识型、体验型和康乐型;3、旅游性质分:观赏型旅游资源、运动型旅游资源、疗养型旅游资源、娱乐型旅游资源和特殊旅游资源。
旅游类型按照不同的属性,可以有不同的讲法和分法:
1、按照基本属性划分:旅游类型可以分为地文自然景观类、人文景观类、宗教文化类、城乡风貌类、人工造景类、饮食购物类;
地文景观类:其实就是地质、独特地貌、原始森林、湖泊、瀑布、河流、沙漠、草原、海滩等纯自然景观;
例如:黄山、泰山、大兴安岭、热带雨林、内蒙古草原、大沙漠、黄果树瀑布、天鹅湖等。
人文景观类:这类景观以古今中外名人为主题打造的景区,有的是历史遗迹、名人故居、传说故事、神话传说、还有涉及到民族文化、民俗、民族艺术、工艺等;
例如:故宫、颐和园、云冈石窟、黄鹤楼、鹳雀楼、名人故居等。
宗教文化资源: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供参观和游览型(游客欣赏宗教建筑、文化、历史、雕塑、壁画、工艺、碑刻、故事等);另一部分是宗教活动场所,专为有宗教信仰的游客,可参与宗教活动的场所,有神职人员管理。
例如:西藏的布达拉宫、青海的塔尔寺、北京的雍和宫、上海的静安寺、海南岛的南海观音景区等。
城乡风貌类: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历史悠久,拥有独特自然风光和人文情怀的中国传统古镇、古村落等;
例如:江南的周庄、同里、九寨沟,还有全国各地的特色文化小镇、村落等。
人工造景类:这类是由人工设计和打造出来的,具有网红效果和巨大影响力的连锁式景观;
例如:迪士尼乐园、欢乐谷、方特、各种水上乐园等。
饮食购物类:具有名气和特点的商贸中心、传统小吃、美食名街等。
奥特莱斯、免税店、北京小吃街、成都小吃街等。
2、按照旅游内容可分为:
游览鉴赏型旅游:独特的自然风光资源、历史上留下的古建筑、名人居住过的特色建筑,是寻梦和追梦的地方,要符合“景以特为佳”,以参观和敬仰的心态为主。
体验型旅游:具有一定的可参与项目,可作为旁观见证者,也可以融入进去,草原上的那达慕等少数民族活动,还能吃到独特的美味、参观宗教、礼仪等活动等;
知识型旅游:这类旅游就是我们常说的研学游、科普游,以博物馆、生态园、科技馆等为主体;
康乐型旅游:这种多以中老年人为主,以寻找健康生活、休闲娱乐为主,冬季避寒、夏季避暑等为主题。
3、按照旅游性质分:大致可分为:观赏型、运动型(参与)、疗养型、娱乐型和特殊旅游资源。
游客眼中的旅游类型
对于游客来说,去任何一个景区前,首先想到的是能够看到什么、听到什么、品尝到什么,需要投入多少资金,然后衡量一下性价比,至于这个景区属于什么旅游类型,很少有人会去思考,而大多数游客的选择也是以独特自然风光、人文、历史景观为主,因此这类资源型的旅游资源知名度是最高的,旅游从业者也是最喜欢这样的地方。
建立假期旅游应急响应制度。各大景区管理部门要科学测算,规范景区的游客接待人数。在游客人数已经超过景区接待能力时,要及时启动假期旅游应急响应制度,限制游客继续涌入景区,以免景区爆棚,造成各种意外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同时要做好游客的思想工作,将其进行合理有序的疏散,避免游客由于情绪失控出现各种不文明行为。
健全假期旅游文明导游制度。各大景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导游的文明导游培训。要
求各导游在带团到景区游玩时,要与所在团的游客约法三章,约束好游客的旅游行为。同时景区要加强对文明导游的监测制度,并且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对于不符合景区文明导游规定的旅行团,要求其必须整改到位,才能够带团进入景区。
加强假期旅游科学管理制度。各大景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员工的专业技术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重要的或者业务性突出的岗位,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假期旅游期间,要建立景区领导干部的文明旅游目标考核责任制,有效提高景区的文明旅游管理工作。
浅谈如何加强旅游景区价格管理问题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才能推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
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进旅游业快速发展
切实推进旅游业快速、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消费已成为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呈日益增长趋势。尤其在价格秩序方面存在着越权定价、质价不符、价格攀比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充分认识价格杠杆对旅游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调控有度,健康发展,发挥其支柱产业的作用。
完善价格监管制度,营造旅游发展环境
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旅游景区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切实可行的作价办法。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等,其门票价格应按照兼顾保护和开放的原则核定;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相关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其门票价格应按照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对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意义的游览参观点,其门票价格应以体现爱国主 义精神为主,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实行减免的政策;对具有明显季节差别的旅游景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适当的季节差价,适度引导客源流量,充分发挥旅游景区接待能力,形成合理开发、持续利用、规范经营、有序发展的旅游大环境。
建立科学价格机制,促进旅游健康发展
根据按质论价原则,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优质上调,劣质下降的双向调整原则
把价格建立在合理的位置上,既不能让旅游经营者获取高额利润,也不能让旅游经营者负债、亏损经营,并明确旅游项目、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票价的对象,尤其是考虑如何吸引旅行社、旅行团队,让旅行社有利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