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10:07
旅游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然后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核通过实施。
对于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相互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一般情况下,唐朝以前的不允许,而且凡是国家一级文物的全部不能被允许买卖。
根据《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可知:
第十二条 下列文物不得作为文物拍卖标的:
1、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
2、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3、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5、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收存的珍贵文物;
6、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7、物主处分权有争议的文物;
8、其它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起草的过程如下:
2009年12月《旅游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201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在京召开了国家旅游局配合起草《旅游法》工作组第一次全体会议 2010年5月18日,国家旅游局召开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旅游法》专家论证会,通报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组的调研情况。2011年2月15日 《旅游法》立法专家座谈会在京召开。2013年4月25日通过。
答:旅行社经营是指旅行社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所进行的决策,以及为实现这种决策而从各方面所做的努力。经营是旅行社最基本的活动,是旅行社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第一职能。旅行社经营能力的高低以及经营效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其对市场需要及其变化能否正确认识与把握,企业内部优势是否得到充分发挥,以及企业内部条件与市场协调发展的程度。换句话说,就是看旅行社适应市场能力的高低。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和其他旅游业务,经营出境游和边境游的,要取得业务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具体业务包括内容如下:
1、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
2、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及港澳台通报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3、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我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4、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我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的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5、经批准,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出境及签证手续
6、为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外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7、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2021年底前全面取消全国统一旅游
文化和旅游部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与12345热线的工作衔接,及时接收办理12345热线转办的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的举报、投诉、咨询、求助、意见建议等各类群众诉求。
对于12345热线转办的不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旅游纠纷投诉,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及时移交当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处理,并跟踪掌握办理情况,及时答复或告知投诉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尚不明确的地区,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于2021年底前提请当地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指定或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并进一步明确当地旅游纠纷调解组织。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被指定为当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区分诉求问题性质,分类处理旅游举报和旅游纠纷投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章之规定,加强与消费者协会、有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的协调与合作,依法依规开展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强调,对于12345热线转交的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咨询、求助、意见建议等其他各类诉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内设或直属机构负责办理,及时接收、处理和答复,确保群众诉求“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
现在都有了完整的旅游法律体系了,主要有以下法律: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个10年是初创阶段。1978年、1979年,国家为改革开放大局所需提出“大力发展旅游事业”。旅游业出生就有一个“为什么干”“怎么干”的问题,需要国家从战略上明确旅游业的性质和定位。
国家第一个关于旅游业发展的战略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决定》(1981年国务院80号文件)有两个定位:第一个是双重性质双重目标,“旅游事业在我国既是经济事业的一部分,又是外事工作的一部分”,旅游业发展要“政治经济双丰收”,这是用以确定旅游业“中国式道路”特征的定位;
第二个是把旅游放在经济领域中比较、调试后的定位,“旅游事业是一项综合性事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项不可缺少的事业”——这也是第一次关于产业重要性的精准定位,为旅游业在40年“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大发展中“选对跑道”“对上表”。
第二个10年是产业化进程阶段。这个阶段也可以前后拉长一点,从1986年国民经济“七五”计划,到199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旅游业明确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1981年,国务院主持制定了旅游业第一个发展规划,在5年后列入国家第七个国民经济发展计划。5年实践、5年探索有多难可以想见,最终这个《规划》敲定了作为“国民经济一个组成部分”的产业应该有的基本政策体制保证,旅游业在国民经济的轨道上开始了产业化进程。
旅游业产业化进程和国家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的扩大内需和经济结构转型同轨同频同行。旅游业随着1992年国家市场机制的完善而转型,主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承担更大的责任。
这10年,是开启产业化市场化发展进程的10年。
第三个10年,是旅游业市场化进程深入的阶段。从1998年到2009年,“假日制度”推出,大众旅游风生水起,旅游市场繁荣兴旺。
在国家整体转型继续深入推进经济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09年国务院《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30年后又是一次“双目标定位”,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颁布,第一部《国民休闲纲要》出台,共同体现旅游业对国民经济作用的“增强凸显”,同时也是旅游业对国民生活重要性的“深度显现”。
第四个10年,是“全面融入国家战略”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国家《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旅游业以主动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的更大格局,以对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多方协同的改革精神,全面融入国家战略体系,在推动“旅游+”“大旅游”“全域旅游”的过程中,转型升级形成了新格局。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发展要求,“全域旅游”不仅是符合旅游业规律的发展要求,而且是促进经济社会统筹推进和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