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09:45
南通也有好多的旅游景点的,比如5A南通濠河风景名胜区 4A南通狼山名胜风景区南通博物苑中国南通珠算博物馆如皋水绘园风景区中国工农红军第十四军纪念馆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馆·家纺产业旅游区3A南通城市博物馆南通城隍庙南通市军山景区南通世外桃园休闲农庄南通城市绿谷南山寺忠孝文化园如皋市定慧寺如皋市内外城河风光带如皋白蒲法宝禅寺 如皋东方大寿星园海安苏中七战七捷纪念馆
如皋市十大景点
1.红十四军公园 AAAA
红十四军公园是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位于如城街道福寿东路。占地17.4公顷,由红十四军纪念馆、红军历史教育拓展训练基地、如皋市青少年红军历史教育馆三部分组成,是弘扬革命传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基地。
2.水绘园 AAAA
水绘园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县古城东北隅。水绘园始建于明朝万历年间。原是邑人冒一贯的置业,历四世至冒辟疆时始臻完善。明亡,冒辟疆退隐山林,特邀海内著名的造山师将旧园重整,在园中构筑了“妙隐香林”、“悬霤峰”、“涩浪坡”、“小浯溪”、“壹默斋”、“枕烟亭”、
3.龙游水利风景区 AAAA
如皋市龙游水利风景区位于江苏省如皋市境内,依托内、外两条城河和水利配套设施而建,属于城市河湖型水利风景区,规划面积23.8平方公里。 景区围绕市区护城河风光带建设而成,沿河自然及人文景观资源密布,历史文化悠久而丰富。由外圆内方的双环古城河,串联起灵威观
4.如皋盆景大观景区 AAAA
如皋盆景大观景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位于如皋工业园区(如城街道),由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总投资15亿元,总面积60000平方米,由花木水街休闲区、花木商务会展区、如派园艺体验区、总部经济及游客服务中心五部分组成,是一个将精致盆景与自然景观
5.金岛生态园 AAA
这里,是一个触摸长江脉搏的地方; 这里,是一个让人深呼吸的世界; 这里,是一方远离尘嚣的净土 ——金岛, 犹如一颗璀璨的明珠,镶嵌在这片充满绿色与生机的风水宝地。 金岛位于世界六大长寿养生福地之一
6.如皋定慧寺 AAA
经修复的定慧禅寺,门额横楹楷书“定慧禅寺”四个凸型金字,一对石狮端坐山门两旁。进山门是金刚殿,中间端坐大肚弥勒佛,两旁乃“开口便笑,笑古笑今凡事付之一笑;大肚能容,容天容地于人无所不容”名联。金刚殿东西两侧,为新塑四大天王像,同弥勒佛相背、面南而立的是扬眉
7.如皋市内外城河风光带 AAA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如皋市内外城河在国内城市建设史上独树一帜,外圆内方,形似古钱币,实属罕见。城河沿线景观资源丰富,景色秀丽怡人,“水环城,城包水”的奇特景观,既有很高的观赏价值,又为城市居民和游客提供了极好的休闲游憩的场所。
8.白蒲法宝禅寺 AAA
法宝禅寺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白蒲镇,原来叫做圣教寺。始建于唐太和四年(公元830年),宋至和元年(公元1054年)重建,被列为“维扬八大丛林之一”,清代书画家、“扬州八怪”之一郑板桥为寺院题写藏经楼匾额,香火鼎盛。
9.东方大寿星园 AAA
东方大寿星园位于著名的国际长寿之乡如皋,其长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6000年前,而如皋的长寿文化则是世界生命科学中的精华。这个公园就是历史的浓缩、经典的集萃和最精彩的长寿文化的呈示。如皋城西郊,大寿星园所在地叫鹤庄,鹤庄因当地有一鹤子湾而得名。
10.长江药用植物园 AAA
长江药用植物园位于江苏省如皋市长青沙岛,总用地面积约5000亩。总投资26亿元人民币。项目由江苏长生药用植物有限公司投资,浙江理工大学园林景观设计机构和浙江城建园林设计院联合规划设计,广西药用植物园提供技术支撑,顺应“低能耗、高能效”的世界经济发展潮流
广西巴马
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是我国著名的"世界长寿之乡·中国人瑞圣地",也是世界第五个长寿之乡。这里地理环境优越,温度适宜,光照充足,年平均日照长达1530多个小时,而且80%的阳光是被称为生命之光的远红外线。
得益于此秀丽的环境,巴马县境内的长寿老人多达数百人,是联合国评定寿乡标准的200倍,因此被誉为“长寿圣殿”。
广东三水
三水因三江汇流而得名,它临近广东、深圳、香港等大都市,经济发达,曾在全国百强区中排名第20,是“中国首个富裕型长寿之乡”。据了解,三水区内百岁以上的老人有80多位,占常住人口的0.02%,此比例远高出我国及联合国规定的长寿老人比例标准,且呈不断增加之势,是名副其实的“长寿之乡”。
到这里游玩的话,可以选择体验一次长寿之旅 ,先到芦苞长岐村吸长寿灵气,呼吸新鲜空气后抵达三水芦苞温泉度假村,泡一泡不老氡泉,最后到芦江海鲜舫,面朝大江叹河鲜,漫步闲逛,享受生命的乐趣。
湖南麻阳
麻阳是湖南怀化下辖县,也是全国 5 个单一苗族自治县之一。这里环境优美,苗族文化浓郁,韵味独特,不过以长寿文化最引人注目。目前,麻阳县人均寿命为75.6岁,比全国平均寿命高出了3岁之多。而且百岁以上的老人比例更远远超出了联合国所规定的长寿标准。
到麻阳游玩可以带些麻阳小籽花生油回去,其中富含脂肪酸和维生素,长期食用可降低胆固醇、降压和镇咳祛痰,好处多多。
四川都江堰
都江堰坐落在有着“天府之国”之誉的四川,境内拥有“世界水利文化的鼻祖”都江堰水利工程;有“青城天下幽”之称的青城山;还是大熊猫世界自然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秀丽的环境造就了著名的长寿文化,这里人均寿命77.1岁,比全国平均年龄高出5岁之多,早在2004年都江堰就被省政府授予了“长寿之乡”的称号。
都江堰水清、天蓝、树碧,气候宜人,负氧离子每立方厘米达3600-7200个,犹如一个“天然氧吧”,环境非常适合人们生活。
江苏如皋
如皋是江苏南通下辖的一个县级市,与多个城市相邻,位置优越,拥有优越的水质条件。或许是因为环境,使得这里成为我国一大长寿之地。
相关数据表示, 当地145.28万人中百岁老人高达270多人,其总数位居中国县之首,此外,境内90岁以上的老人多达4000多人,80岁以上的老人更是数不胜数,因此被国际自然医学会评为世界六大长寿乡之一。
长江北岸沿岸滩涂地区。已纳入国家限制开发的自然生态保护带地区。同全长江中下游沿岸限开发重保护总体规划一致。
龙游湖位于江苏省如皋市境内,是一个人工湖风景区,原为修建铁路取土形成的几个大坑,后来大力开发,并取龙游河之水,建成了总面积1.6平方公里的风景区。
龙游湖湖面面积约0.9平方公里,其库容(蓄水量)虽季节变化,在丰水期(夏秋季)能达到1000万立方米以上,在枯水期(冬春季)仅为500万立方米以下。
1.濠河风景名胜区
濠河环绕南通老城区,形如葫芦,宛如珠链,被誉为南通城的“翡翠项链”。濠河原为古护城河,史载后周显德五年(公元958年)筑城即有河。现周长10公里,水面1080亩,水面最宽处215米,最窄处仅10米,是国内保留最为完整且位居城市中心的古护城河。距今有千余年的历史……
2.南通博物苑
南通博物苑,位于风光秀美的江苏省南通城东南濠河之滨,由中国早期现代化的先驱、晚清状元张謇于1905年创办,是中国最早的博物馆。建成之初占地35亩,藏品分天产、历史、美术、教育四部,主要陈列于南馆、北馆等展馆内,而大型文物标本则展示于室外。苑中广植花草树木、养殖……
3.红十四军公园
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位于如城街道福寿东路。占地17.4公顷,由红十四军纪念馆、红军历史教育拓展训练基地、如皋市青少年红军历史教育馆三部分组成,是弘扬革命传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基地。主体建筑红十四军纪念馆,被列为国家级革命纪念设施、……
4.南通啬园
导游园内四周环河,林木成荫、环境幽雅。主要景点有百花园、鱼乐廊、环溪映山楼、待吟书屋、望鹤亭、松鹤轩、迎宾小筑等,是一个以鸟语花香,富有田园野趣特色的旅游胜地。位于南通市东南7公里(通往狼山的路上)是清末状元、实业家张謇墓地。•以田园野趣为特色的植……
5.水绘园
水绘园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县古城东北隅。水绘园始建于明朝万历年间。原是邑人冒一贯的置业,历四世至冒辟疆时始臻完善。明亡,冒辟疆退隐山林,特邀海内著名的造山师将旧园重整,在园中构筑了“妙隐香林”、“悬霤峰”、“涩浪坡”、“小浯溪”、“壹默斋”、“枕烟亭”、“湘中……
6.海安江淮文化园
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江淮文化园是由海安县人民政府和海安县苏中植物园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打造的以江淮历史文化为底蕴的人文景观项目。该项目计划投资5亿元,花十年时间全部建成,到目前为止已建设九年时间,投入4亿元,一期工程基本建成,并对外开放。 海安是长江文化……
7.狼山风景名胜区
狼山风景名胜区是江苏省著名的六大风景区之一,位于南通城南六公里处的长江北岸,由军山、剑山、狼山、马鞍山、黄泥山五座小山组成。五山自东至西滨江而立,逶迤4.5公里,面积98.43公顷。在辽阔的江海平原上,五山拔地而起,雄峙江边,山姿秀丽,山前滔滔大江东去,山后平……
8.南通洲际绿博园
集植物收集、展示、科普教育与生态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梦幻花园。景点介绍南通洲际绿博园是以全球珍奇植物收集展示为核心内容,由泰山石壁照,地球仪音乐喷泉,紫薇园等主要景点组合而成,里面的奇花异,名贵树种草都来自世界各地。室外有大风车和沙滩,让人感觉……
9.龙游水利风景区
如皋市龙游水利风景区位于江苏省如皋市境内,依托内、外两条城河和水利配套设施而建,属于城市河湖型水利风景区,规划面积23.8平方公里。 景区围绕市区护城河风光带建设而成,沿河自然及人文景观资源密布,历史文化悠久而丰富。由外圆内方的双环古城河,串联起灵威观、定慧……
10.南通珠算博物馆
南通珠算博物馆于2004年12月建成开馆,由珠算展览厅、学术报告厅和少儿珠心算培训基地等三部分组成,集展示、研究、教学、交流和旅游等功能于一体。馆藏史料典籍4000余册,其中不少为珠算发展史上的孤本、善本,馆内藏有中国、日本、印度、俄罗斯、马来西亚等国家不同历……
2000年特区内度最低工资月标准为547元。
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标准为419元。2001特区内最低工资标准为574元。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标准为440元。2002年特区内最低工资为595元。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460元。2003年特区内最低工资为600元。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工资为465元。2004年特区内最低工资为610元。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480元。2005年特区内最低工资为690元。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580元。2006年特区内最低工资为810元; 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700元。2007年特区内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特区外宝安区和龙岗区为750元。2008年特区内为1000元/月; 特区外为900元/月。2009年特区内为1000元/月; 特区外为900元/月。2010年1100元(关内和关外一致) 2011年1320元(关内和关外一致) 2012年1500元 2013年1600元 2014年1808元 2015年2030元 OK了。如皋的内外城河综合提升工程已于2020年9月开工建设,现已基本完工
龙游湖没有什么文化的。
龙游湖位于如皋市主城区东南,湖水面面积为1250亩,湖心有两座人工岛,大岛面积60亩,小岛面积36亩。龙游湖湖体主要是由宁启铁路复线工程定点取土,引如皋母亲河龙游河的河水形成。
龙游湖水体清澈,水中有丰富的鲢鱼、鲫鱼、淡水虾等渔业资源,并种植有莲花、芡实等水生植物,岸边有白鹭、天鹅、野鸡、水鸭、野兔、刺猬等野生鸟类和动物生存,水质长期保持在国家二类标准,环境优美、气候宜人,是长三角水上观光、滨水游憩的养生福地。
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如皋市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5日
如皋市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规划建设行为,引导农民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村庄风貌,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存量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翻建、扩建住房。
第三条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为基本原则,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为自然生态留足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
第四条建立健全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机制,优化镇村布局,调整完善村庄分类,落实农村住房规划管控和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审批及验收流程,引导村民根据规划方案与设计图纸开展自建住房建设,不断提升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村庄环境。
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和镇(区、街道)对农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及对建筑立面、形态和色彩的把控。负责编制村庄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负责指导镇(区、街道)充分利用村闲置存量建设用地;负责村庄建设用地审查及报批指导,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指导镇(区、街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负责查处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行为;负责农村住房不动产登记。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推荐农村住房施工图样,免费提供建房户选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方的行业管理,及施工质量安全的技术指导;负责村庄及周边绿化提升的指导;负责农房建设与田园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负责农房建设与农村污水处理建设的统筹协调。
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镇(区、街道)对建房户及享受建房面积的家庭成员进行资格认定,制定分户条件及个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负责农房建设与美丽村庄建设的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村庄环境长效管理的督查考核工作。
财政局:支持镇(区、街道)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负责政府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使用指导和监督。
行政审批局:负责政府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环评文件审批工作;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和协助对村庄违法建设的处置;指导镇(区、街道)规范处置辖区内的建筑垃圾。
镇(区、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负责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监督巡查工作,负责对村庄规划区内农村建房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负责村庄布局规划的完善,村庄规划、农村交通及路网规划的编制;负责农村政府投资基础设施的建设;负责农村房屋翻建的审核、设计指导;负责农村房屋翻建的四至验线、高度及面积控制;负责农村房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农村房屋建设的验收;负责村庄风貌管控;负责对建房户开展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负责做好农村房屋建设的档案管理及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建设周期内村庄环境的长效治理。
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审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镇(区、街道)应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村庄实际,分析研究现状“条字式”、“非字式”、“团式”居住形态历史自然肌理,进一步优化镇村布局;按照集聚提升、融入城镇、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的思路,对村庄进行合理分类,明确可翻建与不可翻建村庄名录,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完成镇村布局规划优化、村庄规划编制,原则上不再新增居住线和集居点。
第七条村庄规划应落实生态红线和水系规划要求,保护农村河道蓝线空间;明确村内道路、公共设施等用地布局,确定村庄内给水、排水、电力、有线电视、管道燃气、污水处理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敷设方式;确定垃圾分类及转运方式,明确垃圾收集站(点)、公厕等环卫设施布局、规模。
村庄规划要延续村庄原有肌理,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保留乡愁记忆;应尊重和听取民意,充分考虑村民的生产、生活和居住方式;全面掌握村民住房建设意愿,统筹村民住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时序。
第八条村庄规划由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居)民,不得新占地建房,其住房困难的,可通过购买安置房或商品房等途径解决;拥有宅基地的村(居)民一律不得原地翻、改、扩建房屋,避免城镇建设改造二次搬迁,经批准需维修住房的,按照“原尺寸、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进行建设,属地政府应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条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规划发展村庄内的村(居)民,可以按照村庄规划申请翻建、改(扩)建和新建住房。一般村村庄内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村(居)民,可以申请在本行政村辖区的规定发展村庄内新建住房,各地要严控分户标准,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流程、分户建房条件、个性问题解决方案由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镇(区、街道)在年度用地指标安排中,应保障农村住房建设用地需求。
按村庄规划异地新建住房需占用农用地的,由镇(区、街道)依法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镇(区、街道)应在年度预算资金内,安排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补齐农村交通路网、生态环境等短板,改善村容村貌,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镇(区、街道)应在充分征求民意的基础上,编制各村农房建设时序表,并根据农房建设时序制定村庄及周边配套设施建设计划,确保农房建设与村庄及周边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镇(区、街道)应采取相应政策,积极引导建房户进行联建、统建,鼓励村民在政府已建安置房内入住。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允许再新建、翻建、扩建住房,鼓励进城、进镇居住,原有宅基地拆除复垦。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坚决杜绝“一户多宅”。根据管理权限,镇(区、街道)必须对“应拆未拆”、“一户多宅”现象加以制止,切实做到管理到位、拆除复垦到位;没有拆除复垦到位的,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
第十五条镇(区、街道)应当严格规范农村房屋建设申请人的资格认定,申请人应为规划可翻建村庄户籍在册的村民,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在规划可翻建村庄上拥有自建房屋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如无上述相关证据材料,经村民小组、村民(居民)委员会、镇(区、街道)逐级确认并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认其具有申请建房资格。
第十六条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层高2.8米-3.5米;如要建造阁楼,阁楼前后墙的高度应低于2.20米;宅基地及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1~4人户宅基地1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17平方米,5~6人户宅基地165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65平方米,7人以上户宅基地178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86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风格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地面标高、檐口及屋脊标高由镇(区、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与毗邻建筑相协调。在宅基地范围内,若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第十八条有下列的情形之一的,停止村民建房审批,已经提交申请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
2.因重大项目、基础设施等建设需要列入近期拆迁计划的村庄;
3.有违法建设未按规定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
4.拆旧建新未交出原有宅基地的,在集体土地范围内一户多宅的,有非法转让、赠与宅基地或者房屋行为的,已参加集体安置的,村民建房未办理用地手续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履行以下流程:
1.申请。村民提供资格认定所需材料的原件,向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写明户内人口、现有房屋面积、申请建房面积、申请建房地点、建造层次等,同时提供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申请异地建房的,需提供老房屋已拆除到位,宅基地已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资料。
2.初审。村民(居民)委员会初审合格后,填写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由村(居)委会书记、主任签字、盖章后报镇(区、街道)。
3.复审。镇(区、街道)会同村民(居民)委员会进行现场踏勘并拍摄原房屋照片,结合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确认是否符合建房资格。
4.公示。将拟建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宅基地四至、房屋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地面标高、檐口及屋脊高度等,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村民(居民)委员会会同镇(区、街道)进行协调处理。
5.审批。镇(区、街道)负责村民建房审查,符合要求后报市行政审批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放线。建房户取得批准文书后,由镇(区、街道)组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村民(居民)委员会、施工方共同进行现场施工放线,施工放线应严格按照规划方案及所选定的施工图纸执行;开工前建房户应拆除原有的应拆建筑物、构筑物。
7.管理。镇(区、街道)对现场施工及安全文明管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8.验收。镇(区、街道)根据施工图及本办法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实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填写竣工验收报告,并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9.不动产登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建房户提供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审批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及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二十条建设管理
1.建房户自建住房可选择使用政府部门提供的施工图集,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以下简称设计人)进行设计。建房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简称施工方)施工,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修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建房户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对住房建设进行监理。建房户对住房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首要责任;施工方承担主体责任。
2.施工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标准,应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农村住房设计人、施工方、监理人、材料供应等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4.建房户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与施工方同时向镇(区、街道)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递交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确保在施工过程中不破坏已建成的周边建(构)筑物和公共基础设施,确保工地现场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镇(区、街道)相关部门、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巡查,确保在建设周期内村庄环境干净整洁。
5.镇(区、街道)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安全检查和巡视,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建房户并要求整改。
6.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户应及时组织施工方、设计人、监理人到场验收,出具验收书面意见。镇(区、街道)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服务和指导。
7.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各镇(区、街道)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对施工方加强行业管理,对现场施工人员定期进行质量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各镇(区、街道)及各部门年度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制定考核细则并负责考核。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镇(区、街道)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与巡查。
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纳入镇(区、街道)对所在村(社区)的年度考核,由镇(区、街道)自行制定考核细则。
第二十二条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街道、村(居、社区)配合;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街道办事处查处;在镇规划区内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镇政府查处;在镇村庄规划区内的,由镇政府查处。
第二十三条施工方应严格按照建房户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并遵守法律规定及相关质量、安全要求,若有违反的,由镇(区、街道)上报住建部门确认、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镇(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农村建房行为的日常监督。对未依法取得建房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应责令停止建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对于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限期拆除。
第二十五条在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镇(区、街道)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管理不善、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相关部门及镇(区、街道)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相关文件,如有与本文件内容相悖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如皋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