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09:03
航空白金卡的条件不同公司有不同要求,以东方航空为例:
第一申请者是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申请者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和一定的经济能力;
第三申请者是该公司的会员,属于高级客户
第四申请者的个人征信良好。
拓展资料
1、国航白金卡是由国航常客计划颁发的会员身份证明,即“凤凰万里通”,即国航常客卡。国航知心朋友根据会员或合作伙伴在12个月内实际飞行的里程或航段数,将会员分为普通卡、银卡、金卡和白金卡4个等级,后3个等级为VIP会员。白金卡会员进入门槛为16万公里(90段),降级标准为14万5000公里(80段)。国航也有终身白金卡会员,条件是飞行100万公里。
2、航空公司常旅客卡(会员卡)上一般有一个会员编号,国航的知心朋友是9位数字;会员的姓名,国内航空公司的名片大多是拼音字母;普通卡通常打印离店日期,VIP卡通常打印会员卡日期和该卡的到期日。
3、国航自2007年加入星空联盟后,其密友自动转入星空联盟常客计划。这样做的直接好处是,国航伙伴会员无论在世界任何地方旅行,乘坐星空联盟成员的航班,都可以通过国航伙伴卡累计和兑换里程。由于星空联盟仅设有普通卡、银卡、金卡,国航知心银卡会员自动成为星空联盟银卡会员,金卡、铂金卡会员自动成为星空联盟金卡会员。星空联盟仅为金卡会员提供VIP特权,可在全球数千个机场提供VIP休息室、25%额外里程奖励、20公斤超重行李免费登机、优先登机、优先升级、优先待机等VIP服务。
4、自1994年以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一直在发展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同伴常客计划。到2010年,会员人数已超过1400万。目前,国航拥有5000名白金卡会员,平均每天有200多名白金卡乘客从北京出发。国航为这些顶级旅客提供无缝、优质的服务。一位白金卡乘客每年至少飞行16万公里,2010年国航每收费乘客公里的收入为0.6227元。该白金卡会员每年为国航贡献近10万元的净利润。根据这5000张白金卡会员的计算,国航从这5000张白金卡会员中获得的年收入近5亿元,占国航2010年100亿元净利润的5%。
普通的银行借记卡都是不收年费的,或者即使收取借记卡管理费,现在也可以向银行申请管理费豁免。不收年费的银行借记卡:
1、民生银行--银联借记卡、贵宾金、银卡、贵宾钻石卡、国际美元、欧元、澳元卡。
2、兴业银行--自然人生家庭理财卡。
3、上海银行--申卡借记卡,北京银行京卡借记卡,中信银行中信理财宝普卡、金卡、白金卡。
4、平安银行--借记卡。
5、招商银行--一卡通靓卡、一卡通金卡、一卡通、金葵花VISA卡、QQ一卡通、金葵花MaterCard卡。
6、东亚银行--显卓理财白金卡。
7、渣打银行--渣打智通借记卡、"天骄少年"借记卡。
8、上海浦发银行--东方借记卡、轻松理财卡。
9、光大银行--阳光借记卡。
10、北京农商行--凤凰卡、凤凰旅游卡、惠学卡、惠农卡、惠民卡。
11、工商银行--牡丹理财金账户卡。
12、广发银行--广发理财通卡。
13、杭州银行--杭西湖借记卡。
14、农业银行--金穗金卡、金穗白金卡。
15、华夏银行--借记卡、银卡、金卡。
一般都是神秘和夺宝里刷的把。。。
你没看到世界上出字。。
一般这卡出的少的离谱。。。能看到简直就是奇迹。。。
我1区1服的。以前凤凰卡。。开财神也可以开到。。多种方式都可以开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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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打凤凰卡的同时可以打打新职业书。。
在购买书籍时可以拿出来使用,里面直接存进钱就可以方便购书
读书卡的面值有很多,一般的都是几百块,各个店面都能用。
身份证件和钱去服务台办理购买。
旅游业: 自1991年以来,先后建成并开放了韭山洞、禅窟寺、龙兴寺、明中都鼓楼、明皇陵、明中都皇故城、卧牛湖和中国农村改革第一村——小岗村等八个旅游景点,形成了“北人文、南自然”旅游格局。组织了凤阳一日游、二日游、凤阳花鼓观赏游、苏皖古迹精华游、明朝三宫四陵游等多条旅游线路,培育旅游品牌,吸引境内外游客。据统计,从1992年到2003 年,共接待海内外旅游者260万人次,其中入境游客8000多人次,门票收入3000多万元,旅游总收入1.58亿元。
花园湖位于淮河右岸,跨凤阳、明光、五河三县,湖面主属凤阳县。为郯庐断裂带(偏西部位)局部凹陷洼地,积水而成。后受黄泛影响,出口受淤,湖面逐渐扩展。湖区呈丁字形,西南~东北向长12公里,南部向东、向西各延伸约7公里,南纳小溪河、板桥河来水,北流,于小溪集西经花园湖闸注入淮河。 淮河南岸,跨凤阳、嘉山和五河3县,南纳小溪河,板桥河来水,北经花园湖闸入淮河。集水面积872平方公里,正常年份入湖水量3.1亿立方米,最丰水年份可达8.4亿立方米,最枯水年份亦有1.7亿立方米。1956年建成的花园湖闸控制水位,当正常水位11.5米时,湖水平均水深1.3米,湖面8.0万亩,蓄水量0.2亿立方米。湖水位13.0米时,湖面面积40.5平方公里,蓄水量0.35亿立方米,水位14.0米时,湖面面积53.3平方公里,蓄水量0.85亿立方米。花园湖是淮河中游行洪区之一,1954年小汐集水位高达20.65米,湖水面积174平方公里,相应容积为8.8亿立方米。湖水淡绿色,透明度0.3~0.6米,PH8.2,矿化度213毫克/升,为HCO3-型水,盛产毛蟹,为全国淡水渔业养殖开发研究基地之一。
(2004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2月2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10月13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凤凰古城、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湘西边墙,下同)以及其它应当保护的地带。
第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与凤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行使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和社会资助。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维护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筹集,专项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第六条 凡在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凤凰古城保护
第七条 凤凰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设立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
第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扩建活动。
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翻建,必须采取保留外壳、整修内部的保护措施,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修旧如旧。建筑物高度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三米,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五点六米,色调控制为黑、白、灰及灰褐色、原木色。
核心保护区内古建筑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对古建筑维修改造的,应当按照保护维修规划和要求进行施工。维修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申请适当补助。
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应为木结构或小青砖墙,青瓦面坡屋顶,高度控制在二层以内,二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六米,色调、体量和建筑风格应当与核心保护区风貌相协调。
区域控制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必须与凤凰古城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控制在三层以内,三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八点五米。
第九条 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街道、巷道应保持原有的视线走廊及空间尺度,严禁拓宽或缩小,商业街巷立面应当保持历史样式。
严禁占用道路、古井、沿街沿河空地及绿化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开门窗,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花板等现代建筑设施和材料。
第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它设施,需要进行保养、维修、改造、改建、新建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按照保护管理等级分别由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凤凰古城的商业过度开发,对古城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或者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文化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产业,合理安排古城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凤凰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推广应用低碳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 凤凰古城内应当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禁止乱丢垃圾。
第十四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应成立专职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器材,承担凤凰古城的消防工作。
第十五条 凤凰古城内应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凤凰县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公共活动场所、居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在凤凰古城内不得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画乱贴、运用音响设备叫卖;禁止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禁止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除消防车、救护车以外的任何机动车辆通行,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八条 沱江水体保护区为长潭岗至官庄河段及护城河。
严格保护沱江水体及两岸风光,保持沱江沿线的景观视线通廊,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
在沱江水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
(二)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兴办有污染的项目。
第十九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排污管网,收集城市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加强凤凰古城周边山体的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在保护规划划定的南华山、八角楼、喜鹊坡、奇峰寺、北园等周边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葬坟、采石、取土、伐木等破坏植被、景观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黄丝桥古城和南方长城保护
第二十一条 黄丝桥古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南方长城保护范围为凤凰县域内长城沿线城墙、关门、碉卡、哨台、屯堡及靖边关、亭子关等。
黄丝桥古城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黄丝桥古城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南方长城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严禁放炮、采石及从事有损墙体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须经规划、建设、文物、环保、消防、旅游等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格局和环境,并为合理利用创造条件;应当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划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山水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修订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规划、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安装遮光篷、遮雨篷、太阳能、空调、空气源、阳光棚以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设施,应当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协调,并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核准。
乱搭、乱牵、乱挂、乱晒等影响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拒不改正的,由执法局予以强制排除。
第三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室外噪音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需要在室外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组织者应当事先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暴力、危险倾向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放养的家禽家畜、宠物,由执法局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一)不按照指定的地点经营的;
(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的;
(三)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的;
(四)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有计划地实施保护工程。对历史建筑及其它重点民居、吊脚楼群、古树名木实行建档、挂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凤凰古城区乱写乱画乱贴、乱丢垃圾、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运用音响设备叫卖,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执法局处以四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凤凰县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十七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执法局会同工商、海事、畜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具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按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每年的十二月十七日定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今年新出了个卡,扬州园林宗教文化景点年卡价格为成人100元/人,学生80元/人。市民持卡可 全年畅游瘦西湖风景区、个园、何园、大明寺、世界动物之窗、史可法纪念馆、唐城遗址、汉陵苑、扬州八怪纪念馆、中国扬州佛教文化博物馆等10个景点。 以前的老卡80元的扬州市园林文化景点游览年卡和180元的扬州旅游景点年卡价格不变,景点内容也不变。80元的可游览景点为:瘦西湖风景区、盆景园、何园、个园、汉陵苑、八怪纪念馆、唐城遗址、史可法纪念馆、世界动物之窗。180元的可游览:瘦西湖风景区、个园、何园、茱萸湾风景区、、汉陵苑、八怪纪念馆、史可法纪念馆、朱自清纪念馆、唐城遗址博物馆、民间收藏馆、汪氏小苑、琼花观、吴道台府、大明寺、普哈丁墓、凤凰岛生态旅游区、竹西公园、润扬森林公园、隋炀帝陵、扬州工艺美术展览馆等21家景点。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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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航白金卡是由国航常客计划颁发的会员身份证明,即“凤凰万里通”,即国航常客卡。国航知心朋友根据会员或合作伙伴在12个月内实际飞行的里程或航段数,将会员分为普通卡、银卡、金卡和白金卡4个等级,后3个等级为VIP会员。白金卡会员进入门槛为16万公里(90段),降级标准为14万5000公里(80段)。国航也有终身白金卡会员,条件是飞行100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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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1994年以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一直在发展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同伴常客计划。到2010年,会员人数已超过1400万。目前,国航拥有5000名白金卡会员,平均每天有200多名白金卡乘客从北京出发。国航为这些顶级旅客提供无缝、优质的服务。一位白金卡乘客每年至少飞行16万公里,2010年国航每收费乘客公里的收入为0.6227元。该白金卡会员每年为国航贡献近10万元的净利润。根据这5000张白金卡会员的计算,国航从这5000张白金卡会员中获得的年收入近5亿元,占国航2010年100亿元净利润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