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08:50
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辩证关系如下:
一、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保护是开发和发展的前提,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开发。旅游资源是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一旦破坏殆尽,旅游业将失去依存的条件,也就无开发可言了。因此,保护是开发的前提,是当前的迫切任务。中国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其中不少是国家级乃至世界级的。这些资源,就目前的技术条件,要很好地全部进行开发可能还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先进行保护是上策。而有些资源,还存在如何开发的争议,并涉及到开发后的环境、社会、经济及可持续发展问题,可以先予以保护而后开发。此外,资源的保护还贯穿在开发的整个过程中这是由开发带来的负面效应所决定的。
开发是保护的必要体现,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资源保护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因此,旅游资源必须经过开发利用,才能招徕游客,发挥其功能和效益,也才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资源保护的必要性只有通过开发才能得以体现。开发是旅游业发展的先导,是旅游资源价值的充分体现。例如,泉州清净寺是国内现存历史最悠久、具有阿拉伯建筑风格的伊斯兰大寺,而灵山圣墓是穆罕默德高徒三贤、四贤的埋骨处,是中国与阿拉伯世界友好交往的珍贵史迹和历史见证。只有通过合理开发,使清净寺和圣墓走向阿拉伯世界,并成为具有世界影响的伊斯兰教朝圣地,才能充分体现其保护的价值。
社会发展使旅游需求多样化和复杂化,开发能反映民族特征的旅游资源和以环保、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旅游产品(如生态旅游)已成为旅游发展的新方向。
开发本身意味着保护。一般地,合理的科学的旅游资源开发,或对资源加以整修而非令其“自生自灭”,以延长其生命周期,对资源环境进行改善、美化增加其可进入性,或对历史遗迹进行发掘修复、保护,或对人文旅游资源如民俗进行资料搜集和整理,重现其光芒。同时,资源开发促进旅游发展带来的旅游收益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返回资源地,用于资源环境的改造、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在这个意义上,开发意味着保护。我国现已确定大批文物保护单位,修葺历史遗迹,建立博物馆体系,挖掘整理文化遗产,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旅游文化圈。这些措施,就是对人文旅游资源的第一道保护网。
二、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是相互矛盾的,从某种程度上看,开发也是一种破坏。
虽然旅游资源的破坏并不仅仅是开发所造成的,还有其他社会的、文化的等方面的深层原因,但开发所造成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这与资源保护背道而驰。
首先,旅游资源的开发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某种破坏。旅游资源开发需要对资源地进行的适度建设是以局部范围的破坏为前提的。可以说,没有破坏也就没有开发,破坏和开发在一定程度上是共生的。由于旅游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目前普遍存在粗放型开发模式,使得积极的开发也会带来破坏。西安秦始皇兵马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技术条件限制,兵马俑一号坑的彩陶已逐渐褪色,失去了往日的光泽。当然,盲目的、掠夺式的开发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失衡更是对资源的严重破坏。
其次,从人为角度看,旅游资源的开发也会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因管理不善,资源地游客涌入量往往超过其承载力,从而给资源本身造成致命的损坏:如北京故宫很多地砖已被踏破磨平,地面下陷,增加了保护、修复工作的难度。目前国内旅游景点并不对游客量进行限制,而是来者不拒。可见旅游承载力(旅游环境容量)理论应用的迫切性。另一方面,旅游开发带来众多游客,也造成对资源的破坏。游客的大量涌入,产生巨大的污染源,破坏了资源环境,如驰名中外的旅游胜地滇池和太湖,已成为全国污染最严重的大淡水湖泊,“桂林山水甲天下”的漓江也是遍布垃圾(当然,这也有其他因素影响,但旅游造成的污染首当其冲):大量游客形成的喧哗,破坏了寺院庄严肃穆的氛围;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诸如“×××到此一游”的乱刻乱画更是对摩崖石刻之类旅游资源的极大破坏。 再次,由于旅游资源(尤其是人文旅游资源)所具有的文化性,开发从而带来外来文化的冲击也可能是对旅游资源的毁灭性打击。尽管旅游者与资源所在地的交流和影响以及两种文化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双向的,但事实上,外来文化、外来旅游者对资源所在地(旅游地)的冲击和影响远大于他们所接受到的资源地的影响。旅游资源开发带来了诸多消极的影响,如卖淫、犯罪、赌博现象的产生发展以及资源所在地居民观念意识的变化,旅游地经济状况、经济意识、审美倾向、社会关系等的改变,民俗风情的同化、庸俗化等,给旅游资源及其环境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破坏。
过量的保护,妨碍了开发。因开发造成破坏,为“防患于未然”,易导致片面强调保护,从而忽视了对资源的开发。过量的保护而没有对资源的开发,就不能体现出资源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旅游业也就得不到发展。曾经有阿拉伯商人要投资兴建清净寺,但因部分学者强调应保持清净寺的“原汁原味”而“泡汤”。这里姑且不论其对与错,但过分强调保护也就失去了开发的机会,防碍了发展。依笔者之见,在旅游资源保护过程中,不能一味地固步自封,应“该出手时就出手”,适时、适地、适量地进行资源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