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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发[2005]42号)于2005年12月22日下发。这一通知首次明确了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概念,指出:“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 统文化表现形式
文化遗产
是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绘画、遗物、铭文等文物;在景观,建筑样式结合等方面具有突出价值的建筑或建筑群体;从历史、美学和人种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工物品或人与自然共同创造的物品和工程。
自然遗产
是指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有自然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落组成的自然面貌;地质、自然地理结构和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生长区,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