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08:26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属于以下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1、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2、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3、 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不足,保护意识淡薄。在城市建设中,常会听到如此议论“这些东西破破烂烂的保护起来干啥!拆拆掉算了。”他们(包括一些领导干部)认为保护古街区、古建筑就是保护“落后”。“这也保护,那也保护,还怎么发展?”,此说把保护和发展对立起来。其实我们拥有的历史文化遗产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太少。1994年统计全国有1500座博物馆,拥有藏品总量仅800多万件。人称美国无历史(才200多年历史),就是这个历史短暂的国家的历史博物馆却拥有1700万件文物,是我国博物馆馆藏总量的一倍以上。我国的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只有印度的十分之一。
2、历史文化遗产家底不清,许多历史文化遗产沉睡在地上地下。在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碰到历史文化遗产时,讲不清道不明,许多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本没有调查、登记,更谈不上公布文保单位。面对旧城改造、城市建设时,拿不出具体依据,在“保”与“拆”的争议声中,只得眼看着它被拆毁。
3、“建设性破坏”触目惊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历史文化遗产被毁程度令人忧心:襄樊宋城墙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遵义会议会址周围的历史建筑一拆而光;福建的三坊七巷名存实亡;0.8平方公里的定海古城拆得只剩下0.13平方公里。旧城改造中大拆大建,致使许多历史传统街区和历史建筑遭到破坏。
4、片面追求旅游经济效益,造成历史文化遗产严重破坏。一是为了迎合旅游热,不惜以拆毁传统历史街区为代价,而制造出了承德的清代一条街,开封的“宋街”,沛县的“汉街”等仿古建筑,使许多有价值的历史街区沦为“假古董”。擅自改变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体制,从而出现“三孔”、“秦始皇兵马俑”等难以确保历史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事件发生。
5、保护规划的滞后严重影响历史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从1982年以来,我国已先后公布三批99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各省也先后公布了近百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滞后普遍存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0%左右没有编制保护规划。
6、保护资金的匮乏直接影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许多历史文化遗产处于自然消亡状况,历史文化遗产没有专项的保护资金,特别是贫困地区,文物专业干部仅一、二个人,连日常开支都很难保证,还谈什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7、对无形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还没有引起重视。目前我国只注意到有形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无形的历史文化遗产还没列入保护范围。《文物法》也没提及无形文化的保护。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现代文明对传统文化的冲击,无形文化遗产正快速消亡,抢救无形历史文化遗产已成为当务之急。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在继续大力、持久地面向社会宣传《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规的同时,还要开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内涵和地方特色文化的宣传。不但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也要向各级、各部门领导宣传,让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识走人千家万户,深入人心,动员全社会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摸清家底,依法保护。要做好城市化进程中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要知道有哪些历史文化遗产,分布在何处,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2001年浙江在全省开展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就把古镇、古村落、古街区列入普查对象,并发现了一大批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在普查的基础上,根据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公布不同级别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
3、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有些领导简单地把高层建筑理解为城市现代化,在旧城改造中大拆大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重视,是历史文化遗产遭受破坏、拆毁的主要原因。“人是一种有感情的动物,他们需要在环境中体味自己的历史,寻找生活的记忆,抚摸过去的痕迹,而没有历史和传统的城市是荒漠,是有感情的人不能忍受的。”(阮仪三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更是精神感情的保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保护古城,建设新城”的成功经验,把有价值的传统街、巷和古村落进行整体保护,再另外开发新区,避免城市化进程中“建设性的破坏”。对该保护的传统街区则进行环境整治,保持立面原貌,更新室内配套设施,改善人们的居住质量,满足人们对现代生活品质的需求。
4、在做好保护的前题下,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发挥其作用,这并没错,问题是如何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如只顾经济效益不顾保护的旅游开发,无疑是“杀鸡取卵”、 “涸泽而渔”。“历史不可重现,文物不可再生。”历史文化遗产毁了,它所包涵的历史信息也就丧失了。文物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原则,同样适用所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只有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持续发展。片面的追求旅游经济效益,不合理的开发和过度利用,已经在一些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中表现出来,在保护区内拆除、改变一些他们认为没有价值的历史建筑,新建了所谓的仿古建筑和旅游设施,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遗产不是“摇钱树”,盲目的追求旅游收人及其回报,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将成为历史的罪人!我们应该从“三孔”等事件中吸取教训,根据《文物法》等法规,理顺管理体制,在做好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
5、尽快编制保护规划,做到有规可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有严肃的科学基础,是多学科综合研究反复论证的产物,是对《文物保护法》等法规的补充和细化,同时,也是规范历史文化遗产所在地的政府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法规,能够避免来自不同方面的干扰,特别是来自领导层面的盲目行为,提高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效率。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的同时,也要抓紧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点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专项保护规划,只有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村镇总体规划,有了“保护伞”,才能做到有规可循,依法保护。
6、多渠道筹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一是以国家投入为主。二是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维护、维修、展览和科研,吸收境内外企业、团体、个人捐资赞助,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基金。
7、在加强有形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要十分重视无形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调查。无形历史文化遗产,由于它是非物质的,无形的,依附于人的身体,一旦人亡,这种无形的文化也随之消亡。人是无形历史文化遗产的载体,无形文化必须有人继承才得以传承发展。保护无形历史文化遗产,首先要对无形文化持有人(老艺人等)进行保护,并鼓励他们“师徒相授”培养继承人,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其次是进行广泛调查,挖掘、抢救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请专善此道者现场表演,用录像、录音等高科技手段进行保护。如:有丽水地方特色的“处州乱弹”、 “松阳高腔”、“遂昌石练十番”等优秀戏剧、音乐和畲族的“做聚头” (传师学师)等。三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博物馆的收藏功能必须扩大,要化大力气做好无形历史文化遗产的收藏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