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5 02:23
区公所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用于管理县(自治县)下辖的区,我国大陆地区现仅存有2个区公所,分别是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的赵家蓬区公所和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的奎依巴格区公所。
区公所最初是为地方自治团体,民国初年,县以下机构一般均称“地方自治团体”,只设一级组织,袁世凯于1914年下令停办地方自治而结束。
但有些省仍自行规定了县以下的基层制度,如山西的区、村两级制,县以下设区,置区公所,为县政府的辅助机关,这是后来全国在县以下设区的开始。
新中国成立后,区公所为县或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行政地位介于县和乡镇之间,绝大部分的县将其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区”,大县有时超过1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