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移居国外的历史,源远流长。在唐宋以前,移居国外的华人,没有固定的称谓。唐宋以后,由于经济文化的发展交流、对外贸易的扩大、交通的发达,移居国外的人数急剧增多,他们多被居住国的人民称为“唐人”。明清时期,也有的称为“华人”,“中华人”、“粤闽人”等,到清末以后,又有了“华民”、“华商”等称谓。
“华人”一词的由来:中国人民移居国外的历史,源远流长。在唐宋以前,移居国外的华人,没有固定的称谓。晚清民国时期,“华侨”这一术语,曾被使用来泛指在国外居住的具有中国血统的人。
清政府《大清国籍条例》(1909)、北洋军阀政府《修正国籍法》(1914)和国民政府《国籍法》(1929)等三部旧中国国籍法,均有规定:对于“数世不归”的华侨,继续保留其中国国籍,即所谓“冀其后裔绵延”,无论若干世系仍属中国国籍。因此,凡是具有中国血统而居住国外的人,都被认为是华侨。清代有“汉人”、“闽粤人”、“中华人”等称呼,到清末以后,又有了“华民”、“华工”、“华商”、“华人”等称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政府为了妥善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华侨问题,以利于与各有关国家建立友好睦邻和互相信任的关系,于1955年万隆亚非会议期间,正式宣布不赞同华侨的双重国籍,并与有关国家签订了关于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随着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关于华侨的概念应该是只能适用于仍然保持中国国籍的中国侨民,已经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人,已不是中国公民(国民),不能再称为华侨。因为他们是具有中国血统的外国国民,所以通常是称他们为华人或者为外籍华人。
1980年9月,我国政府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三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九条)。由于上述的变化,华侨人数急剧下降,据目前统计,华侨占海外华侨华人总数的7.7%,华人占92.3%,即九成以上的绝对多数是华人,而不是华侨。
尽管现在新华侨的人数与日俱增,但与华人相比,数量仍然很小。这种变化导致了海外华侨华人社会的重大变革,随着在中国出生、能够讲中国语(包括方言)、持中国籍的第一代移民的逐渐减少,在居住国出生、能够操居住国语言(同时还有汉语)、有居住国国籍的第二、三代以至其以后世代的人口日益增多。前者被称作“华侨”,后者与其相异,则被称为“华人”,当地化程度更深者被称为“华裔”,也有人称拥有居住国国籍者为“华人”,在居住国出生者为“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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