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古代一直都是实行一夫多妻制度,直到民国元年,晚清政府被受到新思想革命人士推翻之后,中华民国才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度。
建国后多妻的怎么处理1950年《婚姻法》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度,而对于之前已经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1953年颁布的婚姻法解释规定:在解放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夫多妻,如果妻子在《婚姻法》颁布之后,未提出离婚的,他们的婚姻关系应予以维系。又如,1952年12月,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古大存在《宣传婚姻法的一点意见》中写道:
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否离婚,要看女方(妻、妾)要求来决定,我们不能强迫其离大或是离小。如果妇女一方要求离婚时应立即批准,并照顾其离婚权利。如果女方没有这样的要求,就仍应让他们保持原来共同生活关系。
但实际上在后来的历次政治运动中,一夫多妻家庭都会被施加各种压力,要求只留一个,甚至动员小老婆出来揭发丈夫和大老婆,所以很多家庭都解体了。但始终还有一些一夫多妻(或者说一夫一妻多妾)的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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