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条件1.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二款,须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医师证书注册之日)时间计算连续工作时间;2.专科学历毕业的须于8月31日/12月31日前注册(每个地区关于截止日期的说明不一致、山东是12月31日前注册;上海、江苏、福建是8月31日前;也有部分地区是8月24日(考试)前,其他地区没有特殊的说明,具体以当地现场审核通知为主!);3、中专学历毕业的于2016年8月31日/12月31日前注册,方可报考医师资格考试。(每个地区关于截止日期的说明不一致、目前山东是12月31日前注册;上海、江苏、福建是8月31日前;也有部分地区是8月24日(考试)前,其他地区没有特殊的说明,具体以当地现场审核通知为主);
4、提供的连续工作证明须按执业变更记录逐个单位开据。跨省变更的原证已收回或丢失的,须由原注册批准单位出具证明或打印注册记录后加盖公章。(具体要求以当地卫生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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