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是指几岁到几岁《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公约强调,各国应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公约所载的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别。
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
但其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2、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3、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4、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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