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营是1954年。1954年2月政务院通过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66年9月,定息年限期满,公私合营企业最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法律依据:《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
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份居领导地位,私人股份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合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计划。合营企业的盈余,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应当就企业公积金、企业奖励金和股东股息红利三个方面,加以合理分配。股东的股息红利,加上董事、经理和厂长等人的酬劳金,可占全年盈余总额的25%左右。
公私合营是中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大体上经过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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