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许州官放火的寓意和道理是允许当官的放火胡作非为,不允许老百姓点灯照明,指有权有势的人自己可以胡作非为,老百姓却连正当活动也要受到限制。从而告诉人们要警惕那些肆意践踏自己权益的当权者。
出自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后以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形容统治者可以为所欲为、胡作非为,而人民的正当言行却受到种种限制。亦泛指自己任意而为,反而严格要求别人或不许他人有正当的权利。
译文田登做州官时,自己规定要避讳他的名字,谁误犯了他的名字就生气,吏卒大多因此挨板子。于是人们不得不把灯叫作火。正月十五摆设花灯,允许民众进城观看,吏卒书写告示,公布在集市上,本州依照惯例,放火三天。所以就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就是来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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