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08:10
垃圾分类 / 实施时间:
1996年
追根溯源,“垃圾分类”的概念是中国最先提出的。1957年7月12日,《北京日报》的头版头条刊登了题为“垃圾要分类收集”的文章,呼吁北京居民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只是很长一段时期,“经济发展优先”的理念占据了主导地位,对于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垃圾所产生的各种环境问题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1957年至十八大
这期间,中央及地方政府都出台过鼓励垃圾分类的政策文件。1993年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指出,“省市生活废弃物,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2000年,住建部下发《关于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的通知》,选定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和桂林8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尝试和探索。2009年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提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但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
2011年住建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城市政府“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以逐步推进垃圾分类,重点包括“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建立高水分有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这些政策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有效促进垃圾分类的严格执行。
十八大至今
自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越来越受到重视,也成为各级政府的主要工作之一。2017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从解决环境问题和建设生态文明的角度,提出更为具体的实施要求,“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而上海市实施的《条例》便是按照要求,将垃圾分类纳入法治框架,采取严格监督执法,对个人违规投放处以最高200元的罚款,单位罚款最高可达5万元。到2020年底要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的其他45个城市中,也已经有北京、太原、长春、杭州、宁波、广州、宜春和银川出台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垃圾分类纳入法治框架,其中北京是首个立法的城市。垃圾分类在中国确实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但即便如此,从包括日本、瑞典等垃圾管理较先进国家的经验来看,也需要很长时间垃圾分类才会真正成为习惯,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对于刚刚启动强制实施的垃圾分类,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都应有足够的耐心,一方面要坚定而严格地监督执法,另外一方面也要通过形式多样、数据准确、内容丰富的软性教育宣传,告知人们不实行垃圾分类的危害与实行垃圾分类的益处,引导人们充分认可强制实行垃圾分类的必要性,从而自觉自愿地配合执行,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