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19:40
20 世纪30 年代,山东农村的婚姻制度基本延续传统。
首先,男女婚姻大事仍由父母决定,本人不能做主,甚至不能过问,即必须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在婚前互不了解,甚至未曾见面,到结婚典礼夫妻对拜时候才知道对方的模样。
农村也有个别青年男女未经家长做主,媒人介绍,而相互产生爱情的。这种情况,以发生在富家男孩与贫家女孩之间的为多。但是,他们的爱情只能在月光下偷偷地表达,不能让他人知道。如被他人知道,就会被全村人谴责辱骂,女孩还可能被本族人惩罚以至处死。
其次,男女结婚年龄,少数县到20岁上下。大多数县实行早婚,且男小女大。男子一般在十四五岁娶妻,女子一般十七、八岁嫁人。有的男子,主要是富户男子在10-12岁就结婚,妻子有年长10多岁者。在这些地方,谁家的儿女超过这个年龄未结婚,就要引起村里人注意,招致左邻右舍议论。
山东省邹平县,根据一份1930年代中期对全县9个月内1266件结婚登记的严密调查中发现,早婚“实在是人口问题的中心问题”,在1266对新婚夫妇中,男子以15岁结婚为最多,占总数的12.4%,女子的结婚年龄,以17岁为最多,占35.86%。
省政府以早婚有害幼童身体健康,容易引起家庭矛盾,产生诉讼,训令各县严厉废除此种陋习,规定男子未满18岁,女子未满16岁禁止结婚,违者依法惩办。但是农村少有遵令执行者。同时,一些县还存在晚婚和男大女小的情况。晚婚主要是由于贫户男子需要长期干活挣钱才能娶妻所致。男大女小主要是由于女孩家贫,八九岁就送给人家当童养媳,先在婆家当婢女使唤,待长大成人再与丈夫圆房造成的。省政府曾通令禁止童养媳,但收效不大。
再次,买卖婚姻普遍存在。女子出嫁时娘家要赔送嫁妆,这是一笔不少的花销。因此父母看成是“赔钱货”。不少父母认为生女儿晦气,说“闺女不是人,长大是人家人”“闺女本是赔钱货,看来看去白忙活”等。男子结婚时家里要送彩礼,也是不少的一笔花销。女子家里为了取得补偿,往往借闺女出嫁之机向男子家里大索彩礼,又把女儿当成了“摇钱树”。最后,男女婚姻不平等。男女结婚之后,丈夫觉得不如意可以休妻,妻子觉得遇人不淑却无离异的权力,只能按“从一而终,一女不事二夫”的旧礼教,与自己不爱的人过一辈子,遭受虐待也不反抗,只能怨自己的命不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男人休了妻子可以另娶。女人被男人休妻回到娘家,这一家人就为全村人所不齿,被休的女人再嫁也为全村人所不齿,为此被逼死的妇女也仍然不少。
随着现代教育的发展,山东农村的婚姻生活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中等以上农户送子弟上学校,高小、中学及以上学校毕业后一般不愿再回农村,而要在城镇以至大城市工作。对于他们,农村女子大多认为不可靠,结婚后又长期不能在家,因此宁愿嫁给忠厚老实的庄稼汉,也不找他们做对象。
当时,鲁西就有民谣说:"为人别嫁读书郎,一年四季守空房;为人别嫁坐铺的(坐商),家来家去有数的;要嫁还是庄稼汉,白天不见晚上见”。少数富户送女儿上学校读书,毕业后,农村男青年以她们是进过“洋学堂”的,不敢娶她们为妻。她们自己也不愿嫁给庄稼汉,而在城镇里找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