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9:40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携带证件到民政局
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离婚的还需要携带离婚证明材料,集体户口要携带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籍证明。
2、民政局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员经初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基本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要求双方填写申请婚姻登记申请书和非近亲结婚声明书。
3、信息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员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件、登记申请书等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并符合相关规定。
4、登记发证
经审查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且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员填写《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并向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分别发放婚姻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