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7:40
1、由军人向单位提交结婚申请表;
2、结婚申请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政治部门向非军人单位发调函审查;
3、非军人单位审查情况返回部队,经部队审查合格后通知军人单位;
4、向军人单位递交结婚申请表(男女各一张);
5、男女双方进行婚前检查,并向军人单位提交体检表。
6、向政治部批查并经政治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结婚介绍信;
7、男女双方本人持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到民政局领证。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1、军人身份证
2、军官证或士兵证
3、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