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6:30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结婚证遗失或损坏的当事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原婚姻登记部门,或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
如果结婚档案被原婚姻登记处后台删除记录,需要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档案馆,调出两人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并打印出来,再和户口簿、身份证一起上交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
结婚证丢失或损毁严重的,当事人可以到原婚姻登记处办理补办。
如果原婚姻登记处开通了网上服务系统,补办人可以提前网上预约合适的补办时间,避开办证高峰期。如果没有开通网上服务系统,可直接到现场办理。
预约成功的,根据预约时间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和三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照到原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没有预约的,直接携带材料到现场办理补办即可。
对于结婚时间较长(超过十年的),补办结婚证需要补办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档案馆,调出两人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并打印出来,和户口本、身份证、三张二寸近期免冠合照,一起提交到原婚姻登记处办理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