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5:30
一方结婚证丢失,可以用另一方的结婚证办理离婚手续,或者丢失结婚证的当事人先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结婚证都丢失,双方当事人可以先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或者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关系证明或复印婚姻档案,持婚姻关系证明或档案办理离婚。
如果是一方结婚证丢失不见,丢失结婚证的当事人可以先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后,再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双方可以使用另一方的结婚证直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双方的结婚证都丢失了,双方当事人可以持各自的身份证、户口本到原婚姻登记处申请开具婚姻关系证明(需加盖印章),或到婚姻档案部申请查阅婚姻档案,并复印档案,再持开具的材料办理离婚。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先补办各自的结婚证,持补办的结婚证办理离婚。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