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23 06:23
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用热户室温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
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采暖费。
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